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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运输332条中华烟被查处后,以烟草局无权拦车为由起诉

事发当晚20时30分,管先生从山东驾车刚进连云港,就被烟草局的车盯上。随后烟草局工作人员在管先生的车上搜出197条软装华子香烟和135条硬装华子香烟。后经鉴定,涉案华子香烟共计5个品种332条卷烟,均为真品香烟,价值为元。

由于管先生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烟草局随即对涉案依法登记封存,最终依法对涉案涉案作出没收处罚。

事后管先生不服香烟,遂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管先生辩解称,事发当天晚上,烟草局工作人员驾车追赶其一方驾驶的车辆时,突然加速超过并将车180度调头拦截其车辆。随后工作人员全部下车,排成人墙,阻挡其离开。

管先生认为只有交警拦车,公安机关查车,而且交警都不敢追查车。 另外,烟草局应当全程录像,没有录像就是违法。

据此,管先生认为烟草局执法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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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或个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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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其一方作为连云港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本市范围内涉及烟草制品的无证运输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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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其次,其一方的现场执法检查行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制作了执法检查现场的视听资料,拟证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并不存在跟踪车辆、路上追车、拦停车辆等行为。因此管先生提出无全程执法记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烟草局一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经查,管先生对于烟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向江苏省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

其二香烟,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在本市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到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三,《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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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香烟涉案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或被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可处没收涉案香烟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烟草局对管先生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行为,该检查行为对管先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其四,烟草局已针对管先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管先生也已就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中也会对现场检查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管先生对上述检查行为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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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驳回起诉后,管先生不服,遂提出上诉。理由是:烟草局将该批香烟扣押,并以无证运输为由没收,如果是无证运输,其一方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一方事实上,并没有被刑事处罚,因此可证明其一方是有证运输。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经查,管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已被认定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的。

其次,关于管先生“如果按无证运输(处理),为什么不判刑”的主张,完全是混淆概念,逻辑混乱,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一审观点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也驳回管先生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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