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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吸食的电子烟可能是新型毒品!

毒品不断威胁公众的健康和青少年的成长,加强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是我们保护青年一代的必然要求。#胜一刑辩团队 作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团队香烟,我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禁毒宣传,希望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做禁毒宣传的“排头兵”。

最近,团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到了很多有关“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咨询。在售卖合成“电子烟”的类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所以,在禁毒日非常有必要做一个普法宣传,让大家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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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上头电子烟”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替代品,近年来逐渐受到烟民的青睐。我们经常在电子屏、电视、网络上的广告中看到电子烟产品广告,被宣传具有帮助“戒烟”的神奇功效,并标榜有吸烟的感觉但是对人身不会产生香烟的危害。哪怕后来类似广告被禁止,但电子烟并没有因此消失在我们的生活中。相反由于其来源的隐蔽性和性质认定上的迷惑性,在年轻人中形成了一种“时尚”,很多场合都可以看到拿着电子烟“吞云吐雾”的年轻人,而这些人中还不乏在校学生。

电子烟作为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一种以可充电锂聚合物电池供电驱动雾化器,通过加热油舱中的烟油,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在各类电子烟的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很多烟民称为新型“上头电子烟”,虽然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去年的央视曾曝光过市场上出现的这种号称“上头电子烟”。这些电子烟的烟油里面添加了人工合成的大麻素,让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起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因此,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香烟,吸食此类电子烟油,属于吸食毒品行为。

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利用它们外观和普通电子烟相差无几的特点,在油仓里面加入人工合成大麻素,并通过网络平台贩卖这种“上头电子烟”。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售这种“上头电子烟”的行为,都已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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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上头电子烟”带来的刑事风险

“上头电子烟”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属于毒品的范畴。因此当你接触到这类人工合成大麻素为烟油的“上头电子烟”时,无论是吸食还是运输贩卖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惩罚。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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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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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吸食这类“上头电子烟”的金钱消耗速度极快,在依赖成瘾后,一些吸食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吸食需要,就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从新型毒品的受害者变成了新的加害者,扩大了社会上的毒品获取渠道,成为了让吸食者群体变得更大的帮凶。

②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吸食或者是贩卖这类“上头电子烟”,必定会伴随的就是持有行为,如果持有的量较大,那么就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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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些“上头电子烟”受害者的“初体验”是来自于朋友的引诱、教唆和欺骗,这些“狐朋狗友”自以为好心地将他们拉入深渊和自己一起堕落;有些受害者则是被人强迫吸食第一口。但无论是引诱、教唆、欺骗还是强迫,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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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接触这类毒品的群体,共同吸食属于常见情形,而常见的容留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吸食和使用自己身份证给他人开房吸食。

2021年12月24日,庐山市法院依法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起案件是庐山市首例宣判的“上头电子烟”涉毒案。被告人赵某、景某、黄某、胡某均系00后,因一时好奇和追求刺激,四人互相多次容留对方共同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庐山市法院依法对四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03 写在最后

近年来,各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它们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个人的毒害性远超于之前的传统毒品。

新型“上头电子烟”作为新型毒品的典型代表,它披着电子烟的外衣出现在我们身边,看似人畜无害的外形却让无数人深陷毒品的毒害。对于这些新型毒品,请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贪图一时新鲜与好奇,请远离“第一口毒”。

本文由【胜一刑辩】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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