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562元的用餐账单是假的!10宗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时间:2022-10-18 14:41 来源:香烟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当事人采用刷单方式虚假宣传所经营化妆品销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经查,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广东省乐客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会堂二楼召开“抖音同城﹒乐客巴巴全国运营启动大会”深圳发布会,发布会现场的“签到处”和“媒体采访区”展牌、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参会人员的“工作证”和“贵宾证”、T型舞台等处显著位置均含有“ ”标识和“抖音”字样,当事人制作的授权书上含“抖音·生活”字样。“”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多个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经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证实,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抖音”文字、“”logo、“抖音生活”等任何名义举办招商活动或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假中华烟,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另查,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宣称该公司战略合作伙伴有抖音短视频、腾讯、百度、快手、爱奇艺、今日头条等六大媒体。经核实,当事人与上述媒体未有合作关系,也未能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 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虚假宣称战略合作伙伴有六大媒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福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起销售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并由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罗某亮及员工傅某根通过电话、微信、听课视频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上述产品,宣称“该口服液含有的活性肽,既不是中药,也不是西药,而是凌驾于一切药物之上的活性物质,可包治百病,是保命、达到天寿的口服液,服用的人可健康长寿,活到120岁。”“该口服液荣获中国航天队、登山队唯一指定用品、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礼品、国宾馆会议指定礼品、中国外交官指定馈赠礼品”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质量、功效、作用、曾获荣誉等方面产生误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消费者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德玛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德玛仕厨房小电旗舰店”“德玛仕拼购旗舰店”“德玛仕消毒柜旗舰店”的店铺,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旗舰店”的店铺,并使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对其商品和店铺进行整体宣传,当事人虽然持有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 商标使用权,但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产品技术、质量与“德系”或“德国”存在直接联系,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全部在中国国内生产,也没有产品出口到德国。其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另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消毒柜商品介绍页面标注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描述具有科学依据前提下,向消费者传播了铝内胆消毒碗柜不安全不健康的误导性信息,致使消费者对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产品产生误解,从而贬低这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在购买或者消费群体心目中的形象。虽然上述描述中未直接提及具体所指公司,但描述中“压花铝板淘汰款”,实际指向的产品是铝内胆消毒碗柜假中华烟,指向了包括广东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生产企业,当事人“压花铝板淘汏款”的描述对该类企业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产生负面影响。 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作整体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经查,当事人公众号“光亮之家视力调理中心”宣传小漫老师是“视力调理培训导师、视力调理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中医能量疗愈师、亲子教育高级导师、能量禅舞高级导师、身心灵禅修辟谷导师”,宣传阳生老师是“惠州市光亮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古典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视力调理培训导师、视力调理师、能量疗愈师、资深财富导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当事人制作印刷了500份宣传单,宣传单内容显示:“视力调理:不借助任何药物和仪器,不吃药、不打针、不手术,没有任何副作用。通过磁场能量和中医按摩,恢复眼部器官正常运作,达到恢复视力的效果。”“纯中医手法、磁场按摩、能量疗愈、打通穴道、血液循环、激活人体自身免疫力达到视力恢复”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同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推广链接内容“光亮之家视力调理原理:1、纯中医手法,打通穴道,让血液通畅。2、运用磁场,能量疗愈,给眼睛补充能量,激活人体自身免疫力,修复细胞,达到养护眼睛、调理视力效果。3、可根治,不反弹,整个过程不需要打针,也不用吃药和针灸,无任何副作用。光亮之家视力调理适用的范围很广泛。比如说近视眼、远视眼、散光、飞蚊症、老花眼、弱视等等视力问题,都可以改善,调理一次马上可以看到效果。调理多次可以保持稳定,彻底解决视力的问题。整个过程无副作用,不会反复。无论是中小学生、大学生,还是成年人、老年人等等群体,都可以实现轻松矫正视力!”,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经查,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宣称小漫老师是“视力调理培训导师和漫智本文化灵魂导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当事人在培训室的宣传海报有“漫智本能量疗愈师培训、疗愈身体病痛、疗愈内心情绪、疗愈脉轮健康、深度减压放松、调理改善高血压、更年期平稳过渡、产后抑郁身心灵调理、压抑情绪深度清理释放、妇科类疾病辅助身心灵疗愈…疗愈失眠、焦虑、易怒、恐惧”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在漫智本文化公众号微信商场销售姜粉、姜片、红参片、姜膏、保健坐垫、保健枕头和保健床垫等产品,并宣称有保健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上述产品功效的证明。 当事人在漫智本文化微信公众号中宣传:“漫智本文化献礼中国建党100周年,漫智本文化平台推出月会员、半年会员、年会员、年会员续费与申请成为导师的优惠活动,优惠活动月会员费用399元、半年会员费用2500元、年会员费用4200元。”涉嫌利用建党100周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 当事人对培训老师和培训效果及相关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建党100周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