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 跑腿哥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时间:2022-10-21 22:45 来源:香烟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跑腿哥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成为香烟替代品之一,深受年轻群体的青睐,但也有许多不法分子,拿电子烟当成新型毒品的掩护,在电子烟油中加入让人“上头”的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并通过网络进行售卖。近日,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跑腿哥贩卖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的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专门从事跑腿工作。2021年7月,陈某、孙某(已判决)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大肆招揽客户,并将从上线处购得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寄存在“跑腿哥”徐某某处。而徐某某明知道二人贩卖给别人的这种“上头电子烟”含有国家管制成分,依然帮助其将“上头电子烟”送至买家处,赚取跑腿费。后徐某某不再满足于跑腿带来的收益,为谋取更大的利益,徐某某开始尝试按照陈某教给他的方法自己调配灌装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进行贩卖。并拉同为“跑腿哥”的黄某某入伙,二人按照路程远近收取20-50元不等的跑腿费,分别获利1000余元、400余元。 案发后香烟,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住所内扣押到陈某所寄存的可疑黄色液体13.5ml,净重14.05g。经广东正孚法益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可疑黄色液体检出ADB-成分,即合成大麻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香烟,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民警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计入涉案毒品数量。但鉴于被查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对“跑腿哥”徐某某、黄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桃江法院 @湖南益阳中院 @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 #打击毒品犯罪# #电子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