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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查处的这起案件,有人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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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河池仁脉商贸有限公司(硒谷公社)经营食品虚假宣传“神医”“神药”案

2022年8月,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37举报平台移交4条线索,举报称金城江区拥军路65号的“硒谷公社”以开会的形式给老人洗脑,卖硒萃、羊奶、饮水机等产品,以涉老“食品”“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以“养老服务”为名,诱骗老年人以“办卡”“充值”“投资”等形式预交高额费用,打着“老年旅游”等幌子,用“免费旅游”“储值投资”“消费返利”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预交高额费用,涉嫌集资诈骗。

经收集查阅账簿及前期摸排,初查涉案金额已超过200余万元,因案值较大,涉及人群过多,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金城江公安分局于2022年9月1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022年9月2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与金城江公安分局协同联合检查硒谷公社连锁门店取证,现场查扣大量“保健品”,扣押涉案车辆、电脑、银行卡、pos机等作案工具一批,冻结涉案资金15万元,扣押涉案银行卡13张,共计1300名老年人被骗,案值达300余万元。截至目前,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3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余下嫌疑人另案处理,硒谷公社门店全部关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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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程序_国家商标局可以查处商标假冒吗

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河池市宜州区煜阳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2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宜州区煜阳艾灸馆通过讲座的方式虚假宣传养生链的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产品。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一楼进门右侧的两个展柜展示有两条标称“喜尔康”稀土养生链,分别为一条项链和一条手链,柜子里还有链子的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项链的标价是13800元/条,手链标价是9800元/条。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组织老年人消费者进行艾灸项目体验,并通过播放视频及讲解资料的方式向到店顾客宣传“喜尔康”稀土养生链,并以7900元/条的价格销售,每购买一条项链就赠送一条手链。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喜尔康”稀土养生链为普通商品,并非药品、医疗器械,不具备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对“喜尔康”稀土养生链的宣传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且无法提供宣传视频、材料中涉及诊疗内容的相关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喜尔康”稀土养生链这一普通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2022年7月26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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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丹食养粮仓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8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丹食养粮仓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一楼和二楼楼梯过道拐角处、二楼接待室内悬挂的广告牌上有“北大荒集团 中国农业第一品牌”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中“北大荒集团 中国农业第一品牌”所称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明,2022年5月,当事人委托南丹县叶子广告部制作上述广告牌并悬挂于店内,用于宣传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30日,南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作出处以罚款606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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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环江卢姐健康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1日,环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环江卢姐健康养生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经营有保健用品“九溪堂苗帮正极东方筋骨贴”且经营者正在店内给顾客粘贴使用,经营场所内还发现有关于“九溪堂帮正极东方筋骨贴" 的宣传单、当事人经营者的名片、客户个人信息表及经营场所两门边的广告宣传内容有“骨质增生、肩周炎、药量足、透皮给药、药效反应现象、修复病变处伤口、消炎止痛、专治骨痛直达病灶"等内容,足以引人误解该保健用品为药品,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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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7月15日,环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以罚款655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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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都安健康坊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失效的精油和香皂案

2022年5月23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都安健康坊医疗器械销售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单位经营场所的陈列桌上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健康坊艾草复方精油和过期失效的健康坊白玉牛奶净肤香皂。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二类医疗器械、饮水机等经营活动,于2019年采购200瓶健康坊艾草复方精油和健康坊白玉牛奶净肤香皂200盒,用于赠送前来体验医疗器械的消费者。

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赠予消费者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健康坊艾草复方精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赠予消费者已经失效的健康坊白玉牛奶净肤香皂,应该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2年7月21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以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处以罚款2014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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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凤山县乔音乡惠农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18 日,凤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复混肥料和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3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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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大化县佳民服装超市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4月25日下午,大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化县佳民服装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面的货架上摆售有4个不同型号的“冰墩墩”童装,均使用了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且含有与该吉祥物造型相雷同或近似的标志。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 6 月3日,大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及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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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罗城众益超市四把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电暖器案

2022年1月18日,罗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罗城众益超市四把有限公司经营的电暖袋、电暖器等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电暖袋(标称生产单位:慈溪市新浦工晨梦电器厂;型号规格:无;商标:叮伶伶;判定为不合格(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电暖器(标称生产单位:柳州市火煜电器有限公司;型号规格:NSB-100;商标:双霸王,判定为不合格(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电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5月20日,罗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94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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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天峨县星月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18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峨县监察委员会《关于要求调查处置有关问题的监察建议书》。该监察建议书指出:“天峨县星月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天峨县现代校外托管中心招生简章》,未经天峨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和民政局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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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的《天峨县现代校外托管中心招生简章》内容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宣传。经查实,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 6月27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影响,并作出处以罚款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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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黄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2年6月27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到黄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真龙海韵”等烟草制品共15个品种,其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2022年7月11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巴马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其销售的云烟(紫),利群(新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2年7月15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3.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1114.0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 3114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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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都安雅特斯商务宾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1年3月25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称,都安雅特斯商务宾馆将“雅特斯”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将名称字号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使用,给广大消费者及意向加盟商造成错觉和混扰,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利益,要求尽快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楼西面和南面悬挂“雅特斯商务酒店”灯箱招牌6块,在宾馆接待大堂背景墙上有“雅特斯商务酒店”招牌,接待大堂前台桌子上有一块“雅特斯商务酒店旅客须知”的桌牌,所属酒店四至六楼共31间客房门牌及客房内所配备的浴巾、拖鞋上及浴帽、香皂、牙具等用品包装上均标注“雅特斯酒店”字样。“雅斯特”“雅斯特酒店”均为注册商标,均是深圳雅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均为43类,内容包含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酒店房间预订服务、酒店住宿服务、安排酒店住宿、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6日,都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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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宜州区中科廷桓保健店虚假宣传及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2022年2月14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称宜州区中科廷桓保健店经常通过讲座的方式虚假宣传保健品的功效,以诱骗老年人进行购买。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准备第二天的宣传材料;手提电脑中沙棘粉的宣传视频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货柜待售的鲨鱼软骨素提取物、卡尔文森泛醇辅酶Q10软胶囊等商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到店顾客宣传普通食品葛根薏米山楂沙棘代餐粉,视频内称葛根薏米山楂沙棘代餐粉既是食品,同时也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身体内多种疾病的药食同源的药品;只要坚持服用,有消化不良,经常胃痛、胃酸、胃胀,有慢性肠胃炎的,只需吃一盒,这些症状就会慢慢减轻,长期服用,这些症状就会完全消失;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绞痛和冠心病的最少要吃四盒,三高指标下降,心绞痛和冠心病的症状逐渐减轻。当事人夸大宣传其销售的葛根薏米山楂沙棘代餐粉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2年3月29日,宜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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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金城江区励某蔬菜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豆角案

2022年5月11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城江区励某蔬菜摊销售的酸豆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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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余某销售含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24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所购买的“YSO Majic(奶茶)”经检验发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执法人员于5月25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到南丹县小幸运服装店(经营者:余某)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有与涉诉商品一致的商品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店所售“YSO Majic(奶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商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西布曲明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YSO Majic(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已涉嫌犯罪,南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办,2022年7月12日,南丹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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