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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各国外贸交易相关注意事项(九):泰国

一、进口管制措施

根据泰国开放贸易的政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进口到泰国。对一些商品实行进口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优质工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泰国进一步减少了对一些商品的数量限制,也逐步取消了一些商品的进口许可,如摩托车、高速柴油机、发动机用汽油和其它燃料、柴油、石油、液化天然气、任何形态的乙烯基单体氯、以及发往或来自南斯拉夫的所有商品。不过,非自动进口许可继续对丝绸商品、公共汽车、机动车、建筑用石块以及23种农产品及农业食品的行业实行保护。政府实行的主要进口管制措施如下:

1、关税配额

泰国目前根据WTO农业协议仅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园、椰肉、牛奶和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叶、原丝。另外,对动物饲料用玉米征收最惠国配额外进口附加费。但是关税配额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

2、进口禁止和进口许可

进出口法(1979)提供了禁止进口的法律基础。根据投资促进法,如果投资委员会(BOI)认为其它形式的保护不足以支持某工业,则有权要求商业部禁止该工业所生产商品的进口。但是根据政府的有关资料,BOI尚未行使过这一职权。另外,不同的立法也规定一些商品可能因健康和安全原因而禁止从国外进口。根据进出口法令,商业部在得到内阁的批准后,可能因经济稳定、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和平、道德,或其它国家利益而限制进口。进口可能是“完全”或“有条件的”加以禁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特别要求的条件得以满足,则可以进口。

泰国的进出口法规定进口许可必须在得到商业部外贸厅的同意后货物才能到港。对进口许可管制的商品品种及申请条件的改变都通过政府公告通知,并在泰国银行季度公报中公布,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有任何变化,则通过政府公告或报纸以及国家广播公布。

二、出口管制和保护措施

在过去的几年里,政府取消了对一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而增加了从融资方面给予企业的支持力度。主要的出口管制措施如下:

1、出口登记

为了保证出口质量、进行价格调控、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出口商之间的削价竞争中国进口优质烟叶,一些商品的出口要求实行出口登记制,如咖啡、木署、大米、桂园、纺织和服装等。由于冷冻食品的出口价格回升,最近泰国政府取消了对该类商品的出口登记要求。

2、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

实行出口许可主要是为了管理配额的发放、实行有条件的出口限制以及完全限制。受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根据双边协议而自愿实行的,如对欧盟出口的木署,关税配额为6%,前提条件是对该地区的年出口不超过550万吨,而1995~1999对该地区的出口不超过2100万吨。根据泰国与中国台湾省的双边协议,自1998年起对台出口汽车实行配额管理中国进口优质烟叶,该年度为4000辆,以后每年增加10%。另外受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还有纺织和服装。

3、出口税

出口税占泰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目前对出口征收关税的商品只有大米(10%)、铁块(50%)、牛皮、木材等。具体商品和税率可查泰国财政部海关厅网站。

4、出口支持

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手段是为出口融资提供便利和优惠利率。具体可见《泰国政府为促进出口的金融扶持手段》。

三、贸易保护及其它相关措施

泰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与贸易保护和管制相关的措施有国内税的征收、进口附加收税、技术性贸易避垒等。

1、保障措施

根据WTO秘书处的有关资料,截止1999年底,泰国尚未采用过保障措施也没有启用过有关的调查程序。

2、反倾销和反补贴

(1)具体情况

1999年,泰国对4个WTO成员进口的3个商品以及非成员进口的2个商品征收了反倾销税。税率根据进口价值从14%~46%不等。主要是从印度、俄罗斯、乌克兰、波兰、印尼和韩国进口的过氧化氢、热轧钢板、浮化玻璃等。

目前泰国政府尚未对任何产品的进口征收过反补贴税。

(2)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

1999年7月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出台,代替了1996年的商业部通告,但是商业部外贸厅对于其中许多条款的具体解释仍未出台。政府认为该法与WTO关于执行第六款的协议精神完全一致,不过截止目前,政府还没有可以对外提供的该法英文版。

另外,在泰国有关反倾销的程序中,商业部外贸厅既负责反倾销调查,又负责对损害的程度进行调查和评估,这样,很难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3.进口附加税和特别税

在1997年的金融危机后,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进口进而增加外汇储备,对所有进口关税在5%或以上的商品的进口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但是这项措施在1999年取消。

另外,根据泰国的投资促进法,投资委员会(BOI)有权为了保护鼓励投资的行业免受有可能的倾销或不合适的关税结构(如原材料的关税高于该原料所生产的制成品的关税)的影响,有权征收进口附加税。该项税不能超过该项进口商品价格的50%,征收一般不超过一年,但是有可能延长。根据泰国政府的有关资料,这种税只对极少数关税价格不合理的商品征收过,一旦关税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即予以取消。

4.国内税收

除了海关关税外,泰国政府还对进口商品根据其CIF的进口价格,征收3种间接税,分别是消费税、政府税以及增值税。对进口商品的这三种征税与国内商品所征收的税率和条件一样。

技术性要求

(1)泰国工业标准机构(TISI)规定的产品标准

泰国工业标准机构积极参与WTO关于技术性贸易避垒委员会的工作,1997年以来,泰国的工业标准主要依照国际标准来定立,以实现与主要贸易伙伴在工业标准上的相互承认。政府还规定,在政府采购的项目中,若公司达到了泰国的工业标准,则可以享受5%的价格优惠。

政府还修改了对当地和进口产品认证进行的统一评估程序的标准。这个新的系统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标准,已经得到认证且该厂的产品已由泰国与他国签署的相互承认协议所认可的机构进行了产品测试的外国工厂可以不用再进行产品认证系统所要求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这些工厂出口的产品也不用进行抽样检查。但是在其它情况下,则需对产品进行质量测试和抽样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进行强制性标准检查的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进口需从泰工业标准机构获得许可。

需了解进一步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请查泰国工业标准机构网址。

(2)泰国食品医药委员会规定的产品标准

泰国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医药委员会(TFDA)负责监控和规定食品和烟叶产品、化妆品、药品和麻醉剂、动物饲料、化肥、危险物品、活动物、植物、种子、医疗器械、治疗精神病的和易挥发的物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其它一些国家的贸易商反映,泰国的有关食品医药进口的程序耗时较长,程序复杂,费用也高。

进口许可

进口TFDA规定的产品必须申领进口许可,生产上述产品也需申请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进口药品和食品的许可需15000铢(按目前汇率,约3000元人民币)。由于进口商需在申请许可的时候列明所进口商品的详细成份以及生产程序介绍。这个要求公开产品成份和产品生产方法的要求已经被视为进口障碍。

登记

对于许多特别管理的加工食品和包装食品以及药品、化妆品和许多其它受管制的产品,泰国有着严格的登记管理要求。每项商品收费5000铢,不包括分析费用。经批准的商品由皇家公告宣布,并指明产品名称、公司或申请人地址、许可登记号以及批准和到期的时间。

产品登记申请必须由生产商或有法权代表外国生产商的公司来提出。注册进口产品必须提供生产国有关卫生机构的分析证明。外国生产厂商必须得到产品原产国对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许可,而且许可必须由泰国驻该国的外交机构认证。这种规定实际上形成了独家进口的局面,因为只有一个申请者拿到每个产品分析认证所要求的信息,这个信息在产品进口通关的时候需要向泰国海关提供。一般说来,普通商品拿到进口登记的批准需三个月时间,生化产品4个月时间,新的药品需半年至一年的时间。

一些活动物和活动物产品的进口还需要卫生认证,大部分的植物和植物原料需要取得植物卫生认证。动植物检疫由农业合作部畜牧厅负责,农业厅则负责对食用和非食用植物的检疫。

另外根据1998年新出台的有关烟叶产品的法令,要生产和进口烟叶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该品牌香烟和雪茄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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