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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十大典型案例

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2019年以来查处的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内蒙古蒙古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19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在对内蒙古蒙古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卫生条件差、日常管理欠缺,未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库房内放有大量过期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据检查情况,对上述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生产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拍照取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过期食品原料为当事人试验生产后认定不符合市场需求的试验用原料,并未投入实际生产但剩余原料未及时清理;另外当事人存在对生产过程中形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回溶再加工的情况。经对当事人生产的六种产品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的六种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处以罚款10万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磁灸家居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2019年2月27日,接消费者投诉,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聚隆昌街磁灸生活馆对其销售的锅夸大产品功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磁灸床垫为主的磁灸类产品时,其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介绍产品过程中,利用《鹤壁日报》《慈孝情》(慈孝堂内刊)上刊登的虚假广告、多名客户“客户见证”复印件以及其在郑州的学习笔记等内容对销售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存在欺骗、误导消费的情况。

非法烟草案_p2p监管草案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土默特左旗二猴农资经销部等7户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9年5月,接到生产厂家投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土左旗辖区内的7户当事人处查获涉嫌假冒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盾牌碳酸氢铵共计272吨。经抽检检验,上述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且涉案碳酸氢铵商品均为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金额,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2个经营户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另5个经营户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假冒伪劣碳酸氢铵共计185吨。

包头市朱某某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食品案

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p2p监管草案_非法烟草案

2018年4月-2019年10月,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了一起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的食品案。执法人员通过微博网页上的一则关于服用微商销售的减肥咖啡出现不适症状的曝光帖,逐步捋清了一条运营时间长达一年半,由广州生产、由辽宁、安徽、浙江、内蒙古等20余省市的一级代理商进行网络销售的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活动链条。

现犯罪嫌疑人7名已被批捕,该案件正在由检察机关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提起公诉。

王佳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污染食品行为案

2019年4月17日,鄂尔多斯市鄂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鄂托克前旗佳禾畜产购销门市部进行检查中发现,其冷库中存放的牛肉所用的包装材料污秽不洁,与未处理过的牛下水、牛头、牛蹄、牛皮混合存放。冷库的四周墙壁及地面有血渍及其它的不明污染物。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牛肉)被包装材料、容器污染,肉重为170千克,卖价为每千克60元,货值总金额10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被包装材料污染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牛肉170千克,处以罚款5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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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孙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8月14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太仆寺旗宝昌镇某大药房购买的男性保健品“孟加拉虎王”,服用后出现头疼、发烧、腹泻等症状,怀疑为不合格产品。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太仆寺旗宝昌镇某大药房的经营者孙某明、张某平在某大药房销售的男性保健品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也没有产品进货台账、供货商及联系方式,销售的男性保健品购进渠道不合法。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对孙某明和张某平销售的男性保健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西药成分,涉案金额80余万元。太仆寺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2019年9月3日,孙某明、张某平被太仆寺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通辽市张某某、苏某某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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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上午,科左中旗烟草专卖局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某、苏某某在2018年12月份非法买卖香烟约350条,价值约35000元;2019年7月初非法买卖香烟约350条,价值约35000元;2019年7月27日非法买卖香烟515条,价值约55000元,张某某、苏某某共非法买卖香烟约1200条,涉案价值约元。

2019年7月28日下午,科左中旗烟草专卖局,将涉嫌非法经营嫌疑的张某某、苏某某案件移送至科左中旗公安局。后经公安机关审讯,张某某、苏某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民警将张某某、苏某某刑事拘留,该案告破。

佟佳鑫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通辽市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乳及乳制品等饮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奈曼旗大镇鑫吉顺自选超市经营的标签标示为“达和圆牧业™低糖高钙中老年”“达和圆牧业™高钙中老年”的食品未标示“钙(或糖)”含量。经调查,奈曼旗大镇鑫吉顺自选超市经营的上述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是从奈曼旗大镇浩月商行购进的。2019年2月15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执法人员对浩月商行(负责人佟佳鑫)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包装箱标示为“达和圆牧业™中老年高钙”2箱、“达和圆牧业™低糖高钙中老年”1箱、“达和圆牧业™高钙中老年”1箱、“达和圆牧业™中老年钙铁锌”1箱。上述食品声称高钙(或低糖或含铁、锌),主展示面特别强调“专为老年研究配方”“活力健康型”“精选进口奶源”等,却未在营养成分表对营养声称进行标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因上述涉案食品显著标示“中老年”“专为中老年研究配方”字样,以中老年人群这一弱势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者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达和圆牧业™中老年高钙”2箱、“达和圆牧业™低糖高钙中老年”1箱、“达和圆牧业™高钙中老年”1箱、“达和圆牧业™中老年钙铁锌”1箱;没收违法所得1551元;处以罚款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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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小米粥案

2019年5月31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A座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该餐厅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面碱制作小米粥,操作间没有添加剂使用称量工具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A座餐厅负责人承认其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制作小米粥,自4月末开始制售小米粥至案发时,共销售获利1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处以罚款55000元。

王占东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案

2019年1月3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旗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电话,称在天山镇东华酸菜行的负责人王占东车内发现疑似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83公斤,其中牛肉40公斤、羊肉43公斤。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王占东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检查发现无检验检疫证明牛肉380公斤,当事人购进400公斤,现已销售20公斤。检测含有猪源性成分的羊肉片25公斤,未销售,没有盈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380公斤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和25公斤检测含有猪源性成分的羊肉片;处以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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