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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检方重拳砸向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活动 两年批捕嫌犯66人

鹰潭日报社记者 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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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三次生态检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两年来生态检察各项工作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涉及生态检察案件的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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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全市检察机关扎实推进生态检察各项工作,对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了纵向的侦查、民行、警务、宣传等检察一体化机制和横向的生态案件信息共享、线索快速移送、专人优先办理、案件会商通报四大机制;对外搭建了与六家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并设立了检察工作站,与公安、法院等八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四大机制,与江西财经大学建立检校共建机制,设立生态法律研究基地,形成上下联动、内部联合、外部联络的“三联”生态检察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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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全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共批准逮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嫌疑人66人,起诉125人,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109人(包括要案3件3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人,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件,4起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

发布会公布了2016年以来办理的生态检察案件中的3起典型案例:

贵溪非法处置线路板污染环境案、月湖白露乡非法采矿案、余江马荃镇焚烧垃圾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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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勤等污染环境案案件通报

2016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孙立勤与犯罪嫌疑人邵志明通过合作方式,由邵志明负责租赁废弃的厂房,孙立勤伙同犯罪嫌疑人孟凡体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负责购买废电路板江西假烟案最新,实施土法炼铜,后孙立勤、孟凡体两人从广东汕头市潮阳区李汉文(已上网追逃)购买废旧电路板57.78吨,在邵志明租用的厂房非法处置废电路板26.92吨,提炼含铜物料13.84吨卖给贵溪市经济开发区一铜加工厂,非法获利元。贵溪市环保局将其查封后,孙立勤、孟凡体将设备运至弋阳县旭光乡童家附近山上继续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30.86吨,并将提炼出的含铜物料10.04吨卖给铜加工企业,非法获利94060元。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市环保局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本案,遂建议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市公安局立案后,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16年11月29日犯罪嫌疑人邵志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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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上追逃,孙立勤在九江市被抓获归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立勤批准逮捕,并追捕提供废旧电路板的孟凡体、李汉文,之后,孟凡体在安徽省亳州市被抓获归案,李汉文仍批捕在逃。

目前,该案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徐树恒非法采矿案案件通报

徐树恒江西假烟案最新,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江西鹰潭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月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树恒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因徐树恒非法开采造成了矿产资源流失,判决其应当缴纳国家损失赔偿款.65元。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1996年4月,徐树恒在鹰潭市月湖区白露乡矿山开采管理站办理了有效期为三年的采矿许可证后,开始在位于鹰潭市龙虎山大道以西的安山徐家的红石山开采建筑用砂岩石(红石)用于出售牟利。2003年,白露乡矿山开采管理站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鹰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徐树恒在既未到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缴纳相关管理费用,原有采矿许可证又失效的情形下,继续组织工人开采矿石。2014年8月2日,鹰潭市国土资源局月湖分局向徐树恒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徐树恒仍然继续开采至同年十月底。经鉴定,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29日,徐树恒非法开采的砂岩矿石量为16457.23立方米,合计块红石,价值人民币.65元。

马荃污染案案件通报

2016年8月份,本院民行科在马荃走访时,群众反映有人在当地烂泥瘠山场焚烧大量垃圾,便于同月25日到焚烧现场察看,发现三堆未被焚烧的塑料碎碴。同月29日,本院侦监科、民行科会同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再次到现场察看,又发现大量疑似电镀污泥的工业固体废物,包装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本院干警当场督促环保局工作人员及时采样,并协调相关部门于当天下午将该批工业固体废物拉至龙岗工业园区,以防止污染扩散、固定证据。2016年9月2日,经本院督促,余江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余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9月9日余江县公安局成立8·29污染环境案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作案人员于某某、黄某某也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本院组织、指导办案人员到该批固体废物的流出企业——浙江玉环大麦屿公司核实,并到外地寻访运输该批固体废物的货车司机,查实该批固体废物确为危险废物——电镀污泥。另查实,2015年10月至案发,二人还从外地运输700余吨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龙虎山高速挂线旁、马荃镇贯泉村宕口、于某某承包的青山于家山场,但固体废物的性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作出鉴定。2017年4月14日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先对于某某、黄某某倾倒44.3吨电镀污泥的行为提起公诉。同年7月,鉴定机构对700余吨固体废物作出了鉴定,该批固体废物均为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有毒物质,本院又对二人追加起诉。另外,对于二人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本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二人支付应急处置费用与检测评估费用共计119万余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二人倾倒的危险废物均转移至安全地带,未给群众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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