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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阳市监处罚〔2022〕408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阳市监处罚〔2022〕408号

呼伦贝尔烟草案_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_非法烟草案

当事人:吕*民

经营场所: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敢亮村谷界屯华润矿山工程部

经营者: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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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本局联合百色市田阳区烟草专卖局、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依法对位于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敢亮村谷界屯华润矿山工程部的钢棚架结构平房吕*民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询问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明,当事人免费使用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敢亮村谷界屯华润矿山工程部的钢棚架结构平房门店作经营场所,面积为15平方米,于2022年7月初开始,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托人从安徽等地共购进19个品种105条卷烟,进货价总额11220.00元、零售价总额为12110.00元的卷烟在该店内进行零售。截止2022年9月30日被百色市田阳区烟草专卖局、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联合检查组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卷烟27.8条,获利271.00元。其零售价总额12110.00元视为违法经营总额,获利271.00元视为违法所得,剩余77.2条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核价表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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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2〕4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态度良好,已经具备开业条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2年10月12日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且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11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四十五、《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1.00元;

2、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即人民币3633.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904.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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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田阳区农业银行(户名: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