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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公布一批涉疫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局面,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聚焦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流、餐饮外卖、集中隔离点等重点场所,依法打击涉疫物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切实巩固浙江省疫情防控成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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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4月20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案件19980件,大要案3248件,罚没金额2.25亿元,移送司法机关232件。现将今年第一批涉疫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案

2022年4月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某公司厂区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区内有2台包装机,12名工人正在对防护服进行贴标打包。经查,高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入白胚防护服,同时委托他人定制“稳健医疗”“3M”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组织工人包装生产假冒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现场共查获尚未售出的“稳健医疗”标识的防护服840件、“3M”标识的口罩9600只、“3M”标识的防护服43680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防护服2万余件、口罩3.8万余只,销售金额40余万元,货值金额216余万元。现场查扣的防护服经初步检测抗静电性能等多项指标不合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防护服和口罩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桐乡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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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梅某昌经营无合法来源冷冻进口肉类案

2022年3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某昌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24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的牛肉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梅某昌使用皖货车运输的“Anglo” 品牌的牛肉,产地为,批号为,规格为30kg/箱,共计1067箱,经核算货值金额约96万余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进口肉类的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入关检疫证明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冷冻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诸暨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三、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2年2月10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当事人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最低价中标义乌市卫健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项目,12月16日将3万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运达使用,12月18日执法人员接到上级指令后对该批标注为“新乡市迪艾医疗卫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义乌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涉案人员3人。

四、玉环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6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移送公安部门。

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玉环市公安局、玉环市疾控中心查获涉嫌走私船号为“荣宁138”的货船。经查,船上有大量用编织袋包装冷冻猪肚、冷冻猪大肠、冷冻猪耳、冷冻猪舌等冻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标签上显示原产地为巴西和德国,也无相关检疫检验合格标识,共约120吨,货值达500余万元,该批冻品所有人为陆某某。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玉环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五、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

2022年3月22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嫌某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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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工地冷库项目施工单位,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购买正规品牌化学组合聚醚以满足施工要求,遂擅自将假冒的某品牌化学组合聚醚贴牌后在该冷库项目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在该工地上使用假冒的某品牌化学组合聚醚达50余吨,货值金额2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罪,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已立案侦查。

六、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案

2022年2月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海舫鱼,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采购该批次无合法来源的负责人梁某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浙江方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12月5日分别购进进口冻月亮鱼共计、进口冷冻海舫鱼共计,均未完全履行查验义务。其中,进口冷冻海舫鱼进货价8.8万元,未按要求送浙江省公共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也未将信息录入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并进行首站赋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将上述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昌刘建美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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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昌刘建美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30箱进口车厘子处于待售状态,但均未赋“浙食链”二维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进口车厘子的有效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购该批车厘子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未赋“浙食链”二维码,未做销售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红酒案

2022年2月2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红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红酒139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浙江佰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购入共计数箱(139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红酒用于销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上述红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0.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经营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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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清武康街道柯小仙蔬菜商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2022年4月1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清武康街道柯小仙蔬菜商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捏造、散布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查,当事人在该县通报一例确诊病例后,于3月13日早晨在其外卖平台网店中添加了“市场涨咯”“市场爆涨咯”等文字内容,实际该店购入蔬菜的价格并未上涨,同时根据价格监测,德清县当日市场蔬菜价格整体较为平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罚款合计8.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西班牙产冻猪外脊肉等3种食品共计20.3kg,未索取三证一报告和赋“浙冷链”码,货值金额共计475.5元;采购冻巴西真鲳等12种商品共计,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正常食品混放,货值金额共计2.16万元;当事人采购标识为智利产肉类等3种食品共计85.25kg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全,货值金额共计1456.15元。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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