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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2020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果,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现将蚌埠市2020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蚌埠市公安局查处陈某、赵某凤夫妇涉嫌销售假烟案

2020年1月9日,市公安局龙子湖公安分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市龙子湖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赵某凤夫妇涉嫌销售假烟。通过办案人员侦查研判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赵某凤夫妇所销售的假烟是从福建云霄籍人员张某云处购买,自2018年开始,张某云伙同其夫张某群通过微信网络向全国各省市销售中华、黄鹤楼、利群、云烟等十余种假冒品牌香烟,初步涉案案值达292余万元。经办案人员层层摸排,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张丽云的销售网络。该案涉及地域广、涉案人数众多且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足,后经公安部经侦局批准发起全国云端行动并在各地收网打击,在此次行动中,龙子湖分局立案1起,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3人,打掉犯罪团伙1个,查获假冒中华等品牌假冒香烟53条,涉案总价值400余万元。(市公安局提供)

二、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查处林某英等人生产销售运输伪劣产品案

2020年4月17日,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联合公安人员在徐明高速五河县境内查扣某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经检查,车内装载成品烟丝及烟梗8.869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光(承运人),暂扣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1台。专案组先后赴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开展工作,捣毁制假窝点3处、中转仓库1处,查扣烟丝及真空回潮设备等机械。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英、佟某凯生产加工烟丝、烟梗,由王某杰联系运输车辆及福建买家“老头”,将成品烟丝运输至福建云霄、广东汕头制假窝点生产成品假冒卷烟销往全国各地。本案共查获实物成品烟丝、梗丝52.019吨,实物案值351.21525万元;账册核实已销售烟丝丝412吨,案值2781.7万元;查扣烟草专用机械10台,案值2072.9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网上追逃1人。该案是我省首例跨省集生产、销售、物流转运为一体,多线串联、组织严密的制售烟丝、烟梗特大网络案件,10名罪犯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1-6年不等刑期。(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经济开发区某书社发行侵犯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案

2020年10月13日,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举报称,位于安徽财经大学东校学生宿舍附近的蚌埠经济开发区某书社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考研英语三小门的逻辑-完形填空、新题型、翻译的逻辑》共34册涉嫌侵犯出版权。经上述图书的出版社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上述图书为侵犯该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构成了发行侵犯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万元人民币;2、没收非法出版物34册;3、没收违法所得12元。(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

四、蚌埠中院审理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11月4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固镇县任桥镇街道有混淆白酒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标称江苏洋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白酒(40%vol、425ml/瓶),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在外包装装潢、设计及瓶体都十分近似。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张某梅在固镇县任桥街道从事食品经营,2015年9月,张某梅通过宿州市一送货车辆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有江苏洋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白酒20件(4瓶/件),之后以12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标有江苏洋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白酒与其生产的宣酒在外包装、设计及瓶体都十分相似为由提起诉讼。经审查,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白酒的生产者,涉案白酒包装盒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及装潢十分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020年9月,市中院判决,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酒”、“宣酒特供”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市中院提供)

五、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周某涛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弃电路板案

2020年1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淮上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小蚌埠镇双墩村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涛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份开始收购废弃电路板,利用机器破碎后再输送到厂区沉淀池清洗后人工分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弃电路板拆解后的废渣84.66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构成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弃电路板的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9号)第十六条,依法将当事人周某涛移送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六、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怀远县某农业技术服务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0年3月18日,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怀远县某农业技术服务部发现有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标注的稻种正在对外销售。经进一步调查,该批稻种是当事人自行繁育、包装的,准备以4.7元/公斤销售,共计800公斤,货值3760元。根据上述情况,怀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种子800公斤的行政处罚。(市农业农村局提供)

七、五河县市场局查处五河县某医院使用劣药连翘案

2020年4月24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抽样检测计划,依法对五河县某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连翘”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连翘苷(含量测定)检测结果为:0.05%,而标准规定连翘苷含量不得低于0.15%,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该批连翘的生产单位安徽某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申请复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中心复检,该中药饮片中连翘苷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劣药连翘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1387.50元;3、罚款人民币14万元。(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八、龙子湖区市场局查处周某文等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8月,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对位于我市某小区的制假窝点开展执法检查。查获芝华士12年、马爹利名士、尊尼获加黑牌、杰克丹尼、轩尼诗VSOP等品牌洋酒1300瓶、各类包材、原料、生产机器一批,现场货值金额约62万余元,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周某文。上述洋酒经品牌厂家打假办鉴别为假冒产品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周某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龙子湖区市场局将案件移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九、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熊某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2月1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转办的投诉,称蚌埠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淮河路店售卖假口罩。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标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店店长熊某斌称投诉人购买的该批口罩均已售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手续等相关证明文件。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北大富硒康的业务员张某手中购进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包(20只/包),每包进价是4.65元,颜色有蓝色和粉色,通过手机付款2350元给推销人员,当事人未索取其销售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进货凭证。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产品。截止被查获之日,该店以每包15元的价格销售了500包,违法经营额为7500元。2020年3月11日蚌山区市场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消费者退回的标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8包(20只/包)零18只,现场予以扣押,并于2020年3月13日送安徽省食品药品研究院检测。经检测,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因此案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蚌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建议蚌山区市场局将本案移送给蚌埠市蚌山公安分局处理。2020年8月26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当事人熊某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高新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假酒案

2020年1月8日,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在蚌埠市高新区某烟酒商行发现该店内涉嫌销售假冒的茅台、古井贡酒、剑南春、五粮液、口子窖、国窖等品牌白酒,执法人员立即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并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店销售的32瓶飞天茅台酒、10瓶古井贡酒8年原浆、58瓶剑南春酒、4箱五粮液酒、1箱口子窖20年、1箱国窖1573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因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该案移交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处以罚款人民币18.0951万元整。(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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