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这些公司店面被通报
时间:2022-11-02 02: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4日讯 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近日,威海经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顺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19年11月19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崂福牌“老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是总酸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08《黄酒》国家推荐性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2、罚款496.0元;3、罚没总计:608.5元。 威海盛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五店涉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2月5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在威海盛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五店购买的飘安牌口罩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确认卖过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25000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培霖百货商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 2月9日,我局接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培霖百货商行涉嫌经营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一案交至我局办理。经查当事人确认卖过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20000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永鑫百货经营部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 2月9日,我局接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永鑫百货经营部涉嫌经营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一案交至我局办理。经查当事人确认卖过上述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30000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宝鑫百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0年2月13日,我局收到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交办案件材料,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花篮取暖器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分别是: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内部布线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大花篮取暖器1台;2、罚款490元整;3、 没收违法所得30元;4、罚没款合计520元。 威海恩威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诺表示的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案 2020年4月1日,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未保存供货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完整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健康档案。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桑桂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0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将桑桂凤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交至我局办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256元。 陈兵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0年4月7日,我局接到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将陈兵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交至我局办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169.48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194.48元。 威海川崎渔具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行为案 2020年4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威海川崎渔具有限公司网店产品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经查,当事人网店中页面有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宣传用语,但是未标注专利类型和相关的专利号。当事人不能提供专利相关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整。 陈庆菊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水果案 2020年4月20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皇冠别墅二区-7号102室门头为“果家果品”的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水果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贵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4月21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贵运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经营区域调料货架上发现“汉源牌”花椒油(生产日期20180302)2瓶,保质期18个月以及“天力牌”芥末油(生产日期20180417)1瓶,保质期18个月,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汉源牌”花椒2瓶以及“天力牌”芥末油1瓶;3、罚款6000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