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 安徽铜陵,因给儿子办婚礼,一男子花22550元买了55条硬中华香烟
时间:2022-11-02 05: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安徽铜陵,因给儿子办婚礼,一男子花22550元买了55条硬中华香烟。不料事后亲友反馈说香烟味道不正常,可能有问题。男子举报之后,烟草局经过鉴定,涉事香烟果然是伪劣卷烟。男子非常气愤,让店家返还购烟款。店家拒绝后,男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 原来,男子杨某的儿子要结婚了,他想给儿子风风光光地操办一下,便有意买些中华烟壮壮门面。这日,杨某信步走进一家百货店,询问店家是否有中华烟出售。店家说有硬中华香烟的存货,一条410元。估摸着需要的数量,杨某让店家拿了几十条。不料拿回去使用后,杨某发觉数量可能不够,果断又来到百货店拿了十几条。清点之后,杨某发现自己从百货店买了55条硬中华香烟,向店家付了22550元。店家见杨某购买的数量多,非常规矩地给他开了收据。 婚礼办完之后,这些硬中华烟并没有散完,还剩下没有开封的22条。杨某自觉留着没用,便到百货店退了,店家返还给杨某9020元。 万万没想到在刚退不久,杨某从亲友那里听到了异样的声音,说这些硬中华烟味道不正,可能有问题。 好好的婚礼竟然被这些假烟搅了局?杨某非常生气,立即向当地烟草局进行了举报。接获举报之后,烟草局在涉事百货店查获了玉溪、利群等香烟,但是并没有中华烟。 好在杨某手里还有些没有用完的硬中华烟,连同前面查获的那些香烟,烟草局一并送去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这些烟全部都是伪劣卷烟。烟草局拿到结果之后,对店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知道店家被处罚之后,杨某便找店家退还购烟款,不料店家总是拒绝。无奈之下,杨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店家返还购烟款13530元、三倍赔偿40590元。 可能有网友觉得,烟草局并没有在百货店查获出中华烟,送检的硬中华烟也都是杨某自己保存的。法院应该不会支持杨某的请求吧?毕竟杨某连购买的硬中华烟就是送检的硬中华烟的同一性都无法证明。但杨某在与店家协商退款时进行了录音,店家承认向杨某出售的硬中华香烟是伪劣卷烟,还愿意退还全部货款。杨某将这个证据进行提交,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要求店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拿到一审判决之后,店家不服,提出了以下上诉意见:1.烟草局并没有发现自己销售假硬中华烟,对自己的处罚与店家向杨某出售硬中华烟并无任何关联;2.杨某送检的13包硬中华烟与自己无关,不能确定是自己出售给杨某的硬中华烟;3.虽然自己在录音中说“你说烟是假的,那就是假的”,但这是自己在被杨某威胁的情况下说的,当时是为了息事宁人,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想法。经过开庭之后,二审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店家向杨某出售的硬中华香烟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香烟,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在怀疑自己从店家购买的硬中华香烟存在质量问题后,立即向烟草局进行了举报。之后,烟草局查证百货店内的其他品牌香烟为假烟香烟,并进行了处罚。同时,杨某送检的硬中华香烟也是假冒伪劣卷烟。基于前述事实及证明标准,结合店家在录音中的自认,能够认定店家向杨某出售了假冒伪劣卷烟。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店家应该向杨某退一赔三。 至于店家想要撤回自己的自认,他们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所以,在店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承认所销售的硬中华香烟是假冒伪劣卷烟时,店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关于为何让店家承担3倍赔偿的责任,一审法院特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是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更是让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对其产生惩罚作用,继而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防止类似或更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产生,达到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让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