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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国家局提出的烟草行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基本思路的要求,为推动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对卷烟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促进以企业组织优化重组为中心的结构调整,是烟草行业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此,国家局对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形势和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烟草专卖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卷烟工业在整体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讲,分散经营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上“散”的问题还非常严重,生产总量大,单个规模小,生产布局分散,生产集中度低。在180家卷烟生产企业中,年产30万箱以上的有38家。其中50万箱以上的只有14家,而年产10万箱以下的多达75家。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这种分散局面,使烟草行业整体经济效益不高,制约了全行业的跨世纪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我国烟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优化重组。

2.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的根本目的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中心,立足于现有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重组,在现有大型骨干企业基础上,集中力量,择优扶强,提高重点名优产品的集中度,支持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加大扭亏增盈力度,对大中型卷烟工业企业实现“三年解困”目标;结合“三改一加强”,通过兼并重组,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减少卷烟生产点,实现全国烟草生产布局的合理化烟草,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使我国卷烟工业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实现规模化,高效化的集约经营。到2000年,全国卷烟工业大中型企业亏损面控制在20%以下;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型企业达到50%以下,中型企业60%以下。通过企业结构调整,逐步使跨省区域性集团具有支撑行业发展的能力,并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

3.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专卖原则,即有利于坚持,完善和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市场原则,即有利于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整体原则,即有利于集中精力、保证重点,从整体上搞活烟草行业。

——规模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卷烟生产的集中度,提高烟草工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流动原则,即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流动与重组,打破地区封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自愿原则,即有利于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有序原则,即有利于保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按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稳妥实施”的方针进行。

二、途径与措施

1.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要根据“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三改一加强”的总要求,按照四种类别企业进行排队,提出改革途径。对年利润额在亿元以上、年产量50万箱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保持其优势地位、扩大其影响力,使其成为跨省区域性集团的骨干支撑企业。对经济效益差、管理落后、年产量10万箱以下的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再就业工程;对于年产量10~30万箱的企业,通过调整,有发展前途的与优势企业实现联合或兼并,前途无望的被淘汰;对于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发展后劲、年产量30万箱以上的企业,通过发展,结合“三改一加强”,使其逐步成为行业的优势企业和地区性的主导型企业。

2.根据经济合理和产业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组建跨省区域性集团和烟机、进出口、卷烟销售、烟叶、物资和多种经营等专业化集团公司。

3.综合卷烟工业企业利税总额、产量、销售收入及经济技术指数等,选择一批优势企业,作为今后支持的重点,使这些大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向大公司、大集团的核心企业方向发展。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结合“三改一加强”烟草,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卷烟工业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大部分大、中型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单一投资主体逐步过渡为系统内一定范围的多元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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