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10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05 11: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另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销售假酒应予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同步出击,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当事人还把采购阀门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通过上述改造方式,当事人对外销售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不仅涂改阀门颜色,还将阀门中的关键部件替换,改变了商品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属于对原商品的实质性改动。当事人将改装后的商品以商标权利人的名义进行销售,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查处的罚款金额最多的一起商标违法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出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平等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成效,有力维护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纪梵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厦门海关缉私局转来的案源线索后,于2016年10月21日在被举报地点发现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涉及纪梵希、海蓝之谜、科颜氏、祖玛龙、馥蕾诗、SK-Ⅱ等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值高达300余万元。经相关品牌权利人鉴别,涉案化妆品大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当事人美贷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利用两家淘宝网店“美货贸易”和“名批发”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网店电脑终端、货物收发地址均在厦门。由于案值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处理。 海蓝之谜商标权利人于2016年11月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谢某等3人抓获。由于两案关联,厦门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4日将此案移送南京公安机关处理。据警方侦查,谢某从泉州、广州等多地购进原料、包装、标签等材料,雇人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然后通过网店将产品售往全国各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成品4000余件,取缔4个分装经营场所。2017年9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谢某等人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涉及多个知名化妆品品牌的案件,侵权产品销往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西、海南等多省市,调查取证涉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违法行为涉及食药监领域、工商监管领域。在综合执法的大环境下,执法人员全面出击,行动迅速。获得线索后,办案机构发挥两法衔接作用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及时与公安机关成立侦办小组。案件移送南京公安机关后,执法人员针对异地两法衔接中案件的通报、移送证据标准和程序等,与南京警方积极探索,为查办此类案件积累了有效经验。 ◎湖南省衡山县多部门协作 查处侵犯佑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18日,湖南省衡山县公安局沙泉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曹俦涉嫌非法加工食品,当即向当地工商所反映。3月20日,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曹俦家中存有大量加工包装完成的商标为佑惑的“四季优美·随便果”及包装盒、添加剂和加工机器。由于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犯罪,办案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成立联合执法专案组调查取证。 经查,2016年12月,违法当事人费家驰、彭涛等人先在广州某地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佑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减肥保健食品。迫于严打的高压形势,两人与汤立果商议将加工窝点转移至衡山汤立果的老家。汤立果出面租用曹俦住房非法加工食品,并通过微商平台销往福建、湖南、四川等地。2017年3月,费家驰、彭涛又将加工点转移至永州、娄底等偏远的农村地区。2016年12月17日以来,当事人费家驰、彭涛、汤立果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侵犯佑惑、佐丹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减肥保健食品,总金额达150万元。此案已由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此案共涉及犯罪嫌疑人21名,生产销售涉及6个省域,各地执法人员捣毁销售工作站3个,清理储存货物仓库4个,扣押车辆3台、电脑14台,查扣假冒伪劣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10多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本案当事人选择农村偏僻民居生产,销售则通过微商平台,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却依然难逃法网。这些违法行为的新动向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 查处侵犯斯凯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李沧区向阳路商场购物中心的SKEWRONS专柜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鞋在鞋跟、鞋尖或鞋底位置印有带边框的S形标志,商品标价签上印有“斯凯奇鞋”或“斯凯奇速跑鞋”字样。该分局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275双涉嫌侵权产品。斯凯奇、均为斯凯杰美国公司注册商标,斯凯杰美国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李沧工商分局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75双侵权鞋,罚款人民币59.341万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拒不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李沧工商分局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强制执行。2017年9月29日,经李沧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商标图形较多,执法人员逐一查询、比对商标,最终理顺了案件脉络,对案件作出正确定性。当事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图形是某运动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且已取得授权,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核准注册且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因此构成侵权。这种错误认识在一些经营者中普遍存在,此案的查处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在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维护了法律尊严。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查处侵犯味多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将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e”字样使用在门头牌匾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近似。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的塑料袋,罚款221.15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入选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双打”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出首都工商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当事人从事的食品加工行业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案的查处体现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查处侵犯海贼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乐汇天下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和2010年3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第6240022号和第6240023号海贼王图文组合商标。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当事人乐汇天下公司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17年6月16日,海淀工商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37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历时3年,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克服取证定性困难,大胆突破传统商标案件监管领域与常态工作执法经验的局限,率先尝试对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规范。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查处互联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大案要案,为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新标杆。海淀工商分局因多年来在商标保护工作中严格执法、成绩突出,于2017年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之保护奖”。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 查处侵犯泰山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张奎从济南好运泉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散酒后,租赁店铺销售。门面上方使用“泰山散酒茶叶”的招牌,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泰山及图是山东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泰安市泰山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侵权散酒,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7枚,罚款19.51788万元。听证阶段,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在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后,向泰山区法制局提出复议。泰山区法制局经过反复审查,最终维持泰山区工商局对本案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注册有喜緣泰山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突出使用“泰山”二字,构成侵权。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自己使用了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因此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故意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这起案件的查处给此类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此案经过复议获得维持,体现出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办案扎实、到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迪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科技园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及科颜氏(Kiehl’s)、迪奥(Dior)、贝玲妃(Benefit)和馥蕾诗(Fresh)等四大品牌72个品种的商品59904件。当事人吕连巍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授权证明。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起租用涉案场所从事品牌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薇薇的裸心谷”的店铺用于进货、名为“薇薇小妖代购批发”的店铺用于销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后者交易记录发现,自2015年至案发,该店铺共完成交易7598次。根据涉案商品在当事人经营淘宝店的销售价格计算,现场查获涉案商品的案值为467.92万元。经对上述商品的抽样送检以及商标权利人的辨认,涉案72类商品中有23个品类的13775件商品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案值达163万元。鉴于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此案依法移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后经调查,该案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案值达500余万元,与案件有关的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已有10名被批捕并提起公诉,剩余6名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网上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在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信息又顺藤摸瓜找到了为当事人提供侵权假冒商品的上游供应商,并乘胜追击,一举端掉制假窝点,进一步扩大了战果。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 ◎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侵犯LOCK&LOC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6月22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线索,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前往某地下室检查,发现当事人韩振熙通过淘宝网销售标注 “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涉嫌侵犯第153016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查获标注“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4620个。经查,当事人韩振熙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上饶生产标注“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并在淘宝开设店铺销售。至被查处时,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LOCK&LOCK”字样的帆布箱销售额达45万元,现场查获的帆布箱经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的帆布箱经营额达56万元,已涉嫌犯罪,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加强和完善政企协作、行刑协作,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大数据技术支持查处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2016年,浙江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建立政企合作打击网络违法行为机制,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与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建立联络协作机制。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利用阿里巴巴的大数据技术支持,执法人员迅速准确定位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销售额。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了义乌市经济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以市场监管、金融办、人行、银监、农林、海关、商检、烟草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11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为案件查处中的行刑协作、疑难讨论等事宜提供制度保障,形成了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合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