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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东省肇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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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以来,广东省肇庆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部署,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市场整治,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现公布肇庆市2021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一、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2021年7月12日,根据举报投诉,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办公室有7000张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的商业宣传单张,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委托端州区某广告装饰部印制1万张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商业宣传单张用于商业促销活动,印制上述商业宣传单张过程中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当事人收到该批宣传单张后由其销售人员共发出3000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商业宣传单张7000张;处罚款5000元。端州区某广告装饰部已另案处理。

二、肇庆市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员等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位于肇庆高新区的肇庆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柜台和仓库共有4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飞天带杯)。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员现场进行产品辨认(鉴别),鉴别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查明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该公司同批次购进的飞天茅台酒共40瓶,货值131960元,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批次飞天茅台酒共18瓶,销售金额为51900元。

该公司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肇庆市高要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1年8月1日,根据省局专项行动部署,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抽样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油品抽样。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硫含量、蒸气压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后,经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对上述抽样油品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硫含量、蒸气压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汽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28.7元;处以罚款210337.4元。

四、肇庆高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案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抽检工作中,对高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锂电池智能充电器”商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商品在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中不符合产品标示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电动车行共计购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充电器产品5件,销售了2件,进货价为26元/件,销售价为45元/件,该批次不合格商品货值共计225元,共产生38元利润。该电动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电动车行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商品,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元;处以罚款242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商品3件。

五、鼎湖区某米酒厂生产经营伪劣商品案

2021年4月28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鼎湖区某米酒厂生产的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鼎湖区某米酒厂生产经营伪劣商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5元;并处罚款400元。

六、端州区某电子商务公司伪造厂名、厂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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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经核查,自2020年3月27日开始,当事人从不知名的商家处购买无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无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的口罩通过其设立的网店对外销售。当事人在其对外销售的口罩中加入了自行印制的标注有厂名、厂址的产品标签。经当事人确认,该厂名、厂址是其伪造出来的,现实中并没有该厂名、厂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厂名、厂址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从重处罚情节给予处罚:责令改正;罚款550000元。

七、杨某某、陈某某、卢某某侵犯著作权和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年3月19日,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通过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涉嫌存在侵犯著作权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违法行为,对上述三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陈某某、卢某某为图财,分别于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2019年至2021年1月和2020年2月至3月,多次通过微信购入含淫秽视频的网络电视机顶盒后,在微信群聊、朋友圈发布广告售卖机顶盒,该批机顶盒加装有直播、影视等多媒体播放软件,视频软件内包含大量未向我国进行授权可以售卖和播放的影片,共计销售机顶盒约300多个,获利人民币约4万多元。上述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三人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数罪并罚。目前,端州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

八、端州辖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5月8日,端州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称其辖区内的某农资日杂店经营的商标为“双撒星”的25%丙溴·辛硫磷乳油经抽检不合格。该农药产品的供货单位为端州区辖区内的某农资有限公司。经查,该涉案企业于2019年9月27日以158元/件的进货价从临省某公司购进涉事批次25%丙溴·辛硫磷乳油50件(规格280ml*20瓶),并以180元/件的销售价将其对外销售。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端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九、潘某某、骆某某等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案

2021年3月10日,根据前期经营及深挖扩线侦查,在肇庆市公安局、肇庆市烟草专卖局指挥协调下,怀集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怀集县公安局执法民警,在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一个临时建设的厂棚查获一宗非法生产假烟重大案件。捣毁生产环节生产窝点1个、仓储环节仓储中转窝点2个,查获运输环节运输货车1台,共查获制假烟机一台套、假烟380万支、烟丝4720公斤、卷烟纸336公斤、普通水松纸604.5公斤、滤嘴棒100MM(普通)206万支、白乳胶520公斤、包装纸箱1505个、涉案车辆5台,货值总额392.75万元,抓获涉案人员共22人,刑拘22人,逮捕22人,判刑22人。

十、南丰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案

2021年7月20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封开县南丰镇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诊所药房药架上发现有2种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2种过期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种共67袋);并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十倍的罚款,罚款100000元。

十一、唐某制售假冒机油案

2021年7月19日傍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联合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山口村一厂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处一涉嫌制售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等品牌机油加工黑窝点,现场查获美孚路宝、壳牌喜力、嘉实多金嘉护等品牌机油11个种类共1232L,以及生产设备、包装材料一批。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涉案货值达9.74万元。现场没有发现实际经营人,经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及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该机油黑窝点为唐某实际经营。由于该案案值较大,目前,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肇庆市鼎湖区某超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

2021年7月1日,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鼎湖区版权局转来的权利人投诉,肇庆市鼎湖区某超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广告海报标语擅自使用权利人设计的艺术字体。

肇庆市鼎湖区某超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十三、肇庆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0年11月19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肇庆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精钻德高”、“一力德高”产品。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侵权假冒商品,怀集局现场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扣押及查封的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温州一厂家购进“一力德高”瓷砖胶、“精钻德高”瓷砖胶、“美宜乐”瓷砖胶三种产品包装袋,使用搅拌机将黄砂、水泥、纤维素、胶粉等原材料按一定配比搅拌均匀后灌装到产品包装袋上,再张贴上伪造产地的《产品合格证》后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19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产地的三种涉案瓷砖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8700元、违法所得为8326.08元,其中被诉侵权的“一力德高”瓷砖胶、“精钻德高”瓷砖胶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4900元、违法所得为6441.12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没收假冒伪劣商品“一力德高”瓷砖胶121包、“精钻德高”瓷砖胶117包、“美宜乐”瓷砖胶204包以及侵权的“一力德高”瓷砖胶包装袋600个、“精钻德高”瓷砖胶包装袋650个;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26.08元;处以罚款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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