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云霄 罪犯李里泉假释一案
时间:2022-12-18 04: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罪犯李里泉,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09122534,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竹树潭44号(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火田镇派出所)。 被告人李里泉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19日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3)晋刑初字第3529号刑事判决福建云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的涉案雄狮牌硬盒卷烟32箱、白沙牌硬盒卷烟115箱、白沙牌软盒卷烟74箱,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4年5月19日经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14)泉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6月9日。现押福建省闽江监狱五监区服刑。属普通管理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3年3月份下旬以来,该犯与他犯先后受雇于“顽童”多次各自利用面包车将假烟从云霄县运送到晋江市进行装卸转移,共参与非法运输卷烟161箱,价值人民币3335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财产刑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8月20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认罪服法:罪犯李里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3、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成绩优良。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小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尽心尽责,刻苦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5、奖励情况: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0.4分,2015年度评为监狱表扬。 6、处罚情况:2015年4月24日因私用长柄牙刷,扣1分。 7、帮教情况: (1)家庭主要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父:李赞国,56岁,身份证号码350622196004282518福建云霄,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竹树潭44号。目前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务农,月收入2000元; 母:张仔云,51岁,身份证号码350622196504082547,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竹树潭44号。目前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务农,月收入500元。 妻:张清琴,28岁,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01051068,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竹树潭44号。目前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打工,月收入2500元。 子:李跃城,10岁,身份证号码350622200602162531,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竹树潭44号。目前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中心小学读书。 (2)帮教协议情况: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亲属李赞国和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书。 综上所述,罪犯李里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里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