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两男子网购劣质香烟非法出售 涉案30多万!
时间:2023-01-15 19: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咱们都知道,在我国烟草实行专卖政策,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批发、销售香烟,可6月25号上午,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三十多万的劣质香烟,危害巨大。 2017年7月到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微信名为“A-小刺头-一手货源”等人出售的是伪劣香烟而予以购买,并多次出售给刘某、胡某等人。 被告人周某今年54岁,平时无正当工作,靠着倒卖名酒来赚钱,在一次微信聊天过程中,有陌生网友加了他的微信,并告知周某有低价的香烟货源,红南京香烟60一条,小苏烟80一条,这样的低价让周某心动不已,就联系了自己的朋友刘某,刘某因为经常给别人帮办红白喜事香烟一手货源,需要香烟货源,立刻答应合作。 此后,只要有人办桌席用烟,刘某就第一时间联系周某,而刘某说自己并不知道香烟的具体来路,只知道价格比外面稍微低一些。 2018年底,烟草部门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在周某门市发现红南京卷烟100条,经鉴定均为劣质香烟,后经调查,从2017年7月到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从微信四个网友处多次购买劣质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香烟一手货源,刘某从周某处间接购买劣质香烟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随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因刘某存在身体原因,法院决定择期宣判。记者了解到,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不仅表现为销售行为,还表现为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运输、储存等多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就已经触犯刑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