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销售假烟获刑8年罚款10万元
时间:2023-12-03 06: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男子詹某刑满释放后,仅隔一个月就“重操旧业”,通过快递将假烟送到西安销售。3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詹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詹某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假烟被判刑,于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后中华假烟村,同年4月开始,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伪劣卷烟运送到西安,并雇佣司机将卷烟送至詹某某在丰产路吴高墙村租用的库房内,后将部分卷烟出售给喜旺超市、爱勤综合商店、周纯超市、宏华超市及王某某等人。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接到西安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线索后,于2021年11月23日将詹某抓获。民警在詹某租用的库房内及雇佣的司机处查扣未销售的卷烟共计 6193条;在他人处查扣詹某已销售的卷烟7.1条。西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颁布的《2021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认定上诉人詹某已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125,955.71元,未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1中华假烟村,019,919.1元。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在案查获的卷烟进行抽检,认定从詹某雇佣的司机处查扣的413条卷烟品牌不在烟草制品进口卷烟计划目录内,无法鉴别真伪,该部分价值为61,950元;其余查扣在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诉人詹某已销售卷烟部分违法所得3万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中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中已销售金额共计125,955.71元,查扣在案的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59,754.81元,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詹某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 依法判处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卷烟,依法予以销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