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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货源 “这些香烟是为侄子结婚准备的,凭什么没收?”

“这些香烟是为侄子结婚准备的,凭什么没收?”山东省泰安市,高某在购买香烟时被烟草局查获,车内所有香烟均被没收。高某不服,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请求归还香烟香烟货源,法院判了。高某是某烟酒店的老板,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侄子婚期临近,需要大量香烟招待客人,但是高某香烟的配额不能满足需要。于是高某去其他店里购买,甚至还到了其他城市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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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高某准备在回老家的路上再购买一些,这样就完成了任务。可就在他停车准备购买香烟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突然检查。当场在车内查获用四个尼龙袋包装的中华(硬)等品牌卷烟一宗。后在派出所经清点,卷烟共6个品种,173条。烟草局对高某下达处罚决定书,以高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为由,决定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173条卷烟。高某不服,提出复议,但是市烟草局维持原处罚不变。高某还是不服,于是将两级烟草专卖局起诉至法院。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是行政诉讼,烟草局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执法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而高某如果提出不同意见,也应该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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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高某诉称,一、 自己是在本县被查获,不存在异地运输情况,不应该不处罚。《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香烟局是在本县查获的,自己有烟草经营许可证不应该被处罚。二、 香烟是自用的,没有用于经营,不应该不处罚。高某拿出侄子结婚的请帖,坚称自己是为了侄子结婚办酒宴准备的香烟,不是用来销售的,不能被处罚。但是,高某只提供了侄子结婚的日期,没有提供侄子委托他购买香烟的有关证据。而烟草专卖局则辩称一. 高某的卷烟是异地输入的,属于跨地区运输,没有运输许可证应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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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某面包车上查处的香烟大部分是异地的,有编码为证。而高某未提供烟草专卖准运许可证,也未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应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高某曾经三次因为未在当地烟草企业进货被罚款,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二. 高某自用的说法不成立。高某被没收的香烟,品种多达6个,用作酒宴招待客人用不符合常理,而且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他侄子委托他购买的。一审法院认为,《烟草专卖法》规定,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其《实施条例》规定,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家卖品,应当凭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案中,所有证据均证明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条件下,将173条香烟放置其自己的面包车上从宁阳运输至济宁兖州地区,明显违法。而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香烟货源,高某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173条香烟价值近十万元,他要上诉。这次他改变了策略,他决定从程序上入手。高某诉称,一. 烟草局非法取证。高某说,自己在做笔录时根本不愿意签字,但是讯问人员威胁说不在处罚决定的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自己迫于无奈,只能签字。但是笔录上的内容不是真的。二.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在车内无烟的情况下,开走高某车辆。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查车。县烟草局答辩称,一.取证合法合规。高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我局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其辩称的“不在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证明,我局不存在违法行为;二.高某的车辆是自己开走的,与烟草局无关。我局依法检查后,高某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高某所说我局工作人员违法查车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认为,县烟草局具有对的违法高某行为作出处罚的职权,且对其作出予以没收涉案烟草的行政处罚量处适当。而高某辩称的“不在笔录上签字,就不让回家、不让吃东西、不让睡觉和休息”的问题。高某在县烟草局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执法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并且询问笔录中其本人书写“以上笔录经核对无误”并签名。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香烟是专卖品,其从生产、运输到销售都需要专门的资格。大家如果需要大量香烟的话,从正规渠道购买才是最安全的。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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