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场监管系统“亮剑2022” 严厉查处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时间:2022-10-31 08:20 来源:香烟网 作者:佚名 点击:次
中国商报浙江报道 (记者 陈中志)3月2日,中国商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铁拳”“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剑指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全力保障民生安全,护航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铁拳”行动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人民至上立场,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大执法行动。“亮剑”行动则是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守护民生的执法品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将围绕“铁拳”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省域实际,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统筹执法力量,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 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试点期间执法情况(图片由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供) 数据显示,2021年,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查办民生案件2753件,移送司法机关131件,罚没款1.65亿余万元,向社会公布三批共30件典型案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录用典型案例6个,位居全国第一。“亮剑2021”系列综合执法行动中,浙江省共查办无合法来源案件444件,取缔黑窝点30个;查办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397起,涉案信息967万余条;查办网络违法案件4020件,移送30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记者从会上获悉,2022年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行动,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多发势头,“铁拳”行动重点聚焦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八大类违法行为。亮剑2022”保护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则重点关注食品安全、重点商品质量、特殊人群消费安全三大类领域,守护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利益,聚焦医疗美容机构、养生会所、婴幼儿保健护理场所、月子中心等区域,重点查处冷链物防、农村粮食、餐饮安全、电动自行车、口罩、消杀用品、儿童玩具、文具、盲盒、特种设备、侵犯亚运会特殊标志等方面违法行为。行动前期,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对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开展线索收集和实地排查,后续将根据前期排查情况严厉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坚决维护民生利益。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将集中公布多批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公开曝光,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2021年浙江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录用的6个典型案例 一、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2021年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年-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先后在“99医院库”网站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一级医院公立;别名: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杭州华实医院 医院简介: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37号,创建于2017年,该医院属于专科医院,现有1个科室,特色科室为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系私立医院,并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同时,当事人在“百度”平台上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正规吗,在线解答疾病问题……在线医生提醒,在线1对1咨询”等内容的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入聊天咨询软件页面,便于诊疗需求者进行下一步的咨询。通过上述手段,当事人向公众展现其提供性病等疾病诊疗活动的内容。当事人在“99医院库”网站和“百度”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均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充装超期气瓶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只,罚没1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查,2017年7月当事人分两次在余姚市某加工厂内加装了5只气瓶。自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租用的槽罐车对上述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累计88.63吨,货值42.42万元,违法所得7468.74元。上述气瓶在使用期间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属于超期未检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四、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火腿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8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案进行调查时,按进货渠道溯源确定其供应商为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陆续从西班牙购进火腿2491只,在其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购进时,当事人要求西班牙经销商一并提供相关图形标识包装盒,与火腿分开报关。报关放行后,当事人擅自在其从西班牙购进的300只火腿上使用“JAMON CAPA NEGRA”“ DE ”等字样和“”图形标志的标签标识、包装盒,并按每只18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55.5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的火腿标签和包装盒上标注的“图形标志未经注册,且擅自备注“”标志,同时,在“”图形标志中突出使用的“JAMON CAPA NEGRA”字样,与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的第号“CAPA NEGRA”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将火腿、标识包装分开报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内进行组合包装,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五、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环市公安机关查处云南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抗炎药“双氯芬酸纳”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工厂1个、地下窝点2个、仓库2个,1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扣涉案“古禅茶”“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共5000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 2020年7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痛风的效果。经检验,产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药物成分,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开展进一步追溯调查。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从广西北海地下窝点陈某某处采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原料颗粒,制作“古禅茶”“无相禅茶”等宣称具有治疗痛风功效产品,对外进行代理销售,陈某某的“双氯芬酸钠”原料由广西南宁罗某某提供,为罗某某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至此,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链条被全部查获,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 “双氯芬酸钠”属于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消炎、镇痛和解热作用,属于处方药,临床上应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头痛、腹痛、便秘、腹泻、消化不良、胃肠道出血、水钠潴留等多种不良反应,应严格禁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六、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案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前期,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蹲守跟踪,发现一运输车辆交易后迅速返回,另一运输车辆则先后进出2个物流基地,但在其中一个基地并未装卸货,而且途中经常变换行驶轨迹,不符合常理。经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执法人员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3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并抓获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