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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自疫情发生以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主动履行各项职责,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执法办案,切实做到防控不放松、办案不断档,使案件办理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防疫政策。现将第一期违法案件公示如下:

一、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两起玻璃加工企业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强制性产品案

2022年6月17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生产钢化玻璃企业进行排查时发现,西藏日喀则市鄂祥玻璃加工有限公司和日喀则聚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均存在未经强制性认证(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强制性产品的行为。8月8日,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调查,10月12日,案件重新启动调查,两家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两家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各处5万元罚款。

二、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2年5月24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内容,核查到桑珠孜区上海南路福汇发超市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现象。8月8日,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调查,10月10日,案件重新启动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三、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疫情期间无证无照经营案

2022年8月12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江洛康萨社区江洛林102号马某存在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文件要求,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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