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组团卖假烟
时间:2024-03-23 13: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次
眼看货物都出手了,之前谈好的“辛苦费”却没有着落,王某便催着老同学郭某。郭某说手头有点紧,希望王某再等一段时间。 “哼,只会忽悠我,连雇车的钱都是我出的……”王某不服气,打算“惩治”一下这个不讲信用的老同学。于是,他找来黄某帮忙,将剩余未运输的香烟予以扣留并自行处理。 得知王某把香烟给扣了,郭某和林某十分着急,特意从云霄赶到三明,找王某协商讨要剩余香烟。经协商,王某只将其中部分香烟归还给郭某。之后,经他人介绍,王某销售了205条香烟,从中获利12400元。 2017年7月,三明警方经群众举报,抓获嫌疑人王某和黄某,并在王某住处和租赁的仓库中扣押剩余香烟。警方循线追踪,于同年12月将嫌疑人郭某和林某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郭某等人发往上海、攀枝花等地的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扣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2018年2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官认为,郭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而雇佣他人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郭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81470元云霄香烟微商,情节特别严重;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仍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2330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销售烟草专卖品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347300元(尚未销售数额人民币33490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最终判决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郭某和林某不服判决,后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云霄香烟微商,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文弟) (责任编辑:admin) |